被醉酒汉调戏女友,男子遭砖头袭击后“反杀”: 二审改判为正当防卫无罪
近日,唐山打人事件引起全网关注。很多网友都问了,如果有恶意夸赞和暴力攻击,如果反抗造成对方受伤,这种行为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?
6月13日,上游新闻记者追踪到一个典型案例。2018年6月,河北一男子在与女友搭讪时,与一名醉汉发生冲突。这个醉汉死于冠心病…法院一审审理故意伤害,二审改判为正当防卫。他无罪,不用承担民事赔偿。
那个喝醉了的女人被回击,突然死去。
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2018年6月24日凌晨1时左右,被告人孟某与其女友文某在某广场乘凉,认识了醉酒的顾某。
顾某文说:“美女,我们去开房吧。”然后孟和顾互相推搡,孟打了顾一巴掌,顾就走了。但顾还手,用砖头打孟头部,致孟额头、耳朵受伤。打斗中,孟拿起板砖,用拳头将顾打倒在地,然后带着女友离开现场回家。
没想到,顾最后还是倒地后意外死亡。死因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猝死。因顾某死亡,孟某于2018年6月24日10时20分被警方带走。
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孟某防卫过当:“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,被害人持红砖后敢于报复,说明被告人孟某并非体力不济,甚至强于被害人……被害人在冲突开始时已失去其击打工具红砖,被告人不断击打被害人头部、面部、颈部,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。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防卫的客观需要,构成
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。
同时,一审法院还认定顾某的死亡与孟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:“经查,被害人顾某的死亡原因为饮酒后受外力作用致冠心病猝死,孟某作为外力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。”
顾的死因是冠心病猝死。
一审判决孟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同时,孟还需支付顾家人丧葬费32633元。
认定二审正当防卫不负责任。
2019年7月,此案二审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判决为:
1.孟某与顾某的两次打架,都是顾某主动挑衅引发的。孟某用拳头袭击用砖头袭击其头部的顾某,是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。
第二,顾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的发作。饮酒和外力是诱因。孟的防卫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为顾头面部、颈部、胸部轻伤,右脑出血(轻伤一级)。孟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,属于正当防卫。
最终二审推翻一审判决,判决上诉人孟无罪,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二审改判孟无罪。
律师声明> >
男子抢到砖头后,用手打翻了醉汉,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。
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-民事跨专业委员会委员、重庆致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功典律师认为,修改的重点是:“孟某面对的是赤手空拳拿着板砖前来伤害自己的顾某。面对顾某的不法侵害时,用拳头将顾某打倒在地,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属于正当防卫。”
至于孟的行为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,张公典律师表示,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:“一是防卫行为是否已经大大超过了停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,比如对于盗窃,如果能做到原伤,但要杀死对方才能制止,就明显超出了必要范畴;二是看有无重大损害,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,还可能造成重伤、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。
本案中,孟的行为为拳打对方面部、颈部等。从手段和力度上来看,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,直接结果就是对方面部和颈部受伤。对方虽然死了,但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,孟的反击只是诱发因素。不能认为孟的行为造成对方死亡,造成重大损失,不符合防卫过当‘造成重大损失’的条件。在我看来,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,本案属于正当防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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